|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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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1-02 16:51 |
独立于立法和执法机关。
法院法官:由国王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建议颁布法令任命。
最高司法委员会:对驳回全国各法院的最终判决的申诉予以裁定;对要求废除因有关当局或首相个人所作出的(规定性)决定的申诉予以裁决;对法官的越权行为和越权作出决定的申诉予以裁决;对法院间的职责纠纷进行裁决。
最高法院:专管政府成员在执行公务中发生的过失和刑事犯罪的处理;参、众两院可检控政府成员,并将检控转给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成员由参、众两院各选举相等人员组成,院长则由王宫发布法律决定予以任命。
地方法院:是指省区的地方法院,专审居住在法院管辖区范围内金额1,000DH的个人诉讼。
行政法院:对要求废除因有关当局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法令、法规)的申诉、行政契约、合约的纠纷、法人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诉讼进行初步裁决;负责审核行政决定(法令、法规)是否合法。
初级法院:参照省区地方法院的受权职责,对一切民事、婚姻、遗产、商业、行政、社会的民事案件进行初审,若是终审则应保留被告上诉的权利。
上诉法院:负责对初级法院判决的上诉和法院院长的指令进行审议。
特别司法法院:审理国家公职人员的欺诈、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
军事法院:专职审理军事人员的犯罪。
商业法庭: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摩于1996年就开设商业法庭事宜进行酝酿,于1997年2月12日颁布关于设立商业法庭的175/95号法。规定在拉巴特/萨累、卡萨布兰卡、菲斯、丹吉尔、马拉喀什和阿加迪尔设立6个商业法庭和在卡萨布兰卡、菲斯、马拉喀什设立3个商业上诉法庭。商业法庭由庭长、副庭长、法官和检查官员组成。检查则由国王代表和一个或数个副手、书记官员、录事人员组成;商业法庭专事审议有关部门商业合同的诉讼,商人之间发生的和与他们的商务工作有关的诉讼。商业单位及商业公司的诉讼与纠纷,还审议与商业有关的交通事故的诉讼;商业法庭和商业诉讼法庭协会,由在商业法庭和商业上诉法庭工作的所有法官及其顾问人员组成,每年12月的上半月召开协会大会;目前已设立了拉巴特/萨累、卡萨布兰卡、阿加迪尔商业法庭和卡萨布兰卡商业上诉法庭;商业法庭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