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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委员会
2003-01-02 16:46
由国王任命的六人和参、众两院议长经协商各指派的三人共十二人组成,任期九年。委员会成员每三年轮换其中的三分之一。
委员会主席由国王从其任命的六名成员中选定。
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的任期不能延长。
委员会除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外,还对选举议会成员和公投合法与否进行裁定。
任何组织法规、议会两院的内部规章须经委员会确认与宪法精神相符后,方可颁布实施。
宪法委员会的任何决定,不允许异议,各有关当局、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均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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