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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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1-02 16:44 |
摩洛哥是一个实行君主立宪、社会民主的王国。独立以来,宪法制度不断发展,先后于1970、1972、1992年对宪法进行修改。现行宪法于1996年9月13日修改后实行。主要特点为:
1、通过创立名为“参议院”的第二个议院,建立了两院制议会体系。“参议院”由来自各行会工薪阶层和地方的代表构成,拥有与高于其的代表院相似的审议权和在特定条件下弹劾政府的权力。
2、代表院所有成员由直接选举产生。
3、恢复制定“发展计划”,取代“经济及社会融合计划”。“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负责该发展计划的制定。
4、将最高审计委员会升至宪法规定的地位,主要负责对财政法实施监督和地方审计法院的设立。
5、除大省、区外,其他地区的划分,作为地方行政单位。
6、保障所有权和经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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