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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外国技术合作收入转汇出境管理规定
2002-12-04 20:25
  外国提供技术合作业务无须事先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许可。摩洛哥企业、公共或私营机构以及政府部门可以自由地和非摩洛哥居民签订此类合同。

  银行和金融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将其因提供技术合作所得的收入转帐出境。

  一、技术合作的定义

  技术合作包括长期技术合作和短期技术合作。

  长期技术合作包括:
  -专利、开发许可和商标的使用;
  -提供技术和科技情报;
  -所有其他有助于摩洛哥企业发展的技术合作。

  短期技术合作形式多样,包括抢修、安装到大型工程建设,诸如:
  -各种形式的研究、鉴定和分析;
  -土木工程,如修建公路、港口、机场、铁路、及电气化工程;
  -提供设备、安装和使用;
  -维修、抢修、检修和保养;
  -设备租赁;
  -人员培训;
  -商标注册;
  -所有个人提供的合作。

  二、技术合作报酬的定义

  外国技术合作报酬须在摩外双方合同中确定。报酬常用方式为:
  -长期技术合作的报酬根据合同营业额或摩方增值额按比例计算,每季度、半年或每年定期支付;
  -短期技术合作的报酬或是承包或是根据统一计价表确定。

  不论以何种方式获得的报酬,其总额必须与所提供技术的真正价值相符。

  三、技术合作所得报酬转帐规定

  当事人可将提供技术合作或履行与公共部门签订的工程合同所得收入转帐出境,但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长期技术合作
  -第一次付款时须提供正式合同副本;
  -专利收入转帐时,须提供由摩洛哥有关方面签署的相关产品销售清单,同时说明该项收入的计算基础和付款时间;
  -承包金转帐时,须提供外国公司开具的发票副本。

  2、短期技术合作
  1)短期技术合作
  -外国公司开具、摩方签字确认的正式发票副本。当涉及行政部门或公共机构时,还需有主管部门的签字。
  2)大型工程建设的技术合作
  -由有关各方签署的合同副本或由主管部门签字确认的合同副本,这两种文件需在第一次付款时提供;
  -外国公司开具、摩方签字确认的正式发票副本。当涉及行政部门签署的合同时,须出具主管部门签字的细帐副本。上述文件每次付款时均需提供。

  3、统一规定
  外方必须在交纳由其支付的税款后方可将其所得收入转帐出境,同时必须确保转帐金额与合同规定额相符。
  对物资供应和附加费的支付必须凭有关进口文件办理。
  同样,技术合作所得外汇报酬的银行担保金的交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合作合同或行政部门工程合同一经签订,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即须向外汇管理局(市场和服务处)提供合同副本。
  当事人每季度应向外汇管理局市场和服务处提交关于合同执行情况介绍、申请和受益人身份证明、提供合作的方式、转帐金额、税款交纳情况等的报告、报告还应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

  此外,在每项大型工程技术合作合同完成后,当事人还应提供一份外国公司分类填写的以地拉姆为货币单位的收支总额统计表,与此相关的符合规定的帐目清单及外方交纳税款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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