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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外国投资收入转汇出境管理规定
2002-03-12 10:34
  银行可以将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居住在摩洛哥)及摩洛哥海外侨民的外汇投资收入转汇出境,包括:
  -在摩洛哥公司的股息或利润分成;
  -企业董事会董事车马费和抽头;
  -外国公司在摩洛哥分公司实现的利润;
  -租赁收入;
  -合同贷款利息。

  非居住在摩洛哥的外国人,不管以何种方式在摩洛哥投资,银行可将其投资收益汇往国外。

  投资收益在交纳了摩洛哥有关税款后即可汇出,无金额和时间上的限制。

  作为储备用的未加分配利润可以并入到以后的利润中分配并汇往国外。

  在汇出收益时,摩洛哥企业应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
  -汇出股息、抽头、利润分成,须提供:
  1)企业财务年度盈亏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文件,文件须有税务部门盖章;
  2)股东大会关于企业经营状况及利润、股息、抽头分配的会议纪录;
  3)在国外的外国国籍或摩洛哥国籍的董事和股东名单,包括他们的身份、国籍、地址、每人持有的股票数,以及他们应得到的抽头金额。
  -汇出车马费,须提供在国外的外国国籍或摩洛哥国籍的董事名单,包括他们的身份、地址、付给每人的毛、净金额以及董事会关于车马费支付的决议记录。
  -汇出外国公司在摩洛哥的分公司实现的经营利润,须提供企业财务年度盈亏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文件,文件须有税务部门盖章。
  -汇出租赁收入,须提供租赁收入及交纳税款的明细帐,并附上租赁合同及纳税证明。
  -汇出贷款本金和利息,须提供按贷款合同偿还贷款及支付利息的银行证明。

  银行应每季度一次向外汇管理局(投资处)提供一份报告,说明转汇性质、金额、接受人身份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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