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进出口、冶炼、批发、仓储和销售法
1973年2月22日第1-72-255号诏令颁布
刊登于1973年3月21日第3151号政府文告
第一篇 须同意和批准的经营活动
第一条
石油产品批发给冶炼厂或罐装中心须得到行政部门的同意。
石油液化气批发给冶炼厂的许可只能提供给石油液化气罐装中心的所有者。
批发给罐装中心的许可只限于某一品牌,或政府特批。
第二条
以下经营活动须政府批准:
1、油气的进出口;
2、油气冶炼厂,精炼油气产品加工车间、罐装车间,机油、润滑油冶炼厂,石油液化气罐装中心的成立、转让、过户、扩建以及所有与上述设施生产、罐装能力增长有关的变化;
3、新仓储能力的设施建设;
4、给冶炼厂或罐装中心批发许可的转让或合并;
5、加油站或罐装站的成立、罐装站改建成加油站以及服务品牌的改变或现有站点的换址;
6、冶炼厂仓储库的成立或转让;
7、罐装中心以及批发经销商的仓储库的成立或转让。
第三条
本法律中:
1、“油气”指的是精炼油气产品以及经过初加工、商品化的原油和天然气。
2、“精炼油气”指的是原油或天然气衍生的液态或气态石油产品。
3、“加油站”指的是拥有至少三台加油机、拥有能满足车辆清洗、上润滑油、换机油等要求以及提供水、压缩空气的产品、设备。那些不符合上述表述的站点叫做“罐装站”。
4、“仓储库”指的是储存精炼油气产品的设施或储存即将销售的石油液化气气瓶的设施。“批发经销商”指的是储存有石油液化气气瓶的设施的经营者。
第二篇 特别条款
第一章:仓储和持有
第四条
从事冶炼的企业必须拥有足够能力的仓储库,以满足其产品仓储的需要。
当然,其他从事冶炼的企业也可,根据行政部门的决定,借用其仓储库来存放进口产品,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由行政部门来决定仓储费金额。
第五条
罐装中心或他们的批发经销商,除非另有特批,只能存放其代理的某一品牌的气瓶。
第六条
空气瓶,正常情况下,只能存放于罐装中心、仓储库或生产车间。
第七条
一个零售商持有的空瓶或满瓶气瓶最多不能超过20个,同时,其存储的气瓶中燃气的总重量不能超过150公斤。
第二章:石油液化气气瓶的运输
第八条
石油液化气气瓶的运输只能由罐装中心和批发经销商,或由批发经销商委托罐装中心并由支付费用,来实施。
第九条
除非特批,禁止同时运输不同品牌的气瓶。
装载责任由罐装中心、批发经销商或由发出运输指令的罐装中心的所有者来承担。
第十条
每个批发企业可按地理位置制订一个提供日常服务的加油站表。
上述“日常服务”指的是某个服务站点能向使用者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白天和夜晚任何时刻,或只有白天的任何时刻,或一年内的某个时期内,在该时期内应同时包含上述两情况之一。
第十一条
批准成立加油站或罐装站可以同时伴有其他义务:在未来的加油站或罐装站里建设接待中心和休息设施。
此外,首相令还将明确建设加油站或罐装站的地理标准。
第三篇 行政处罚和制裁
第一章:有关违反仓储、持有或运输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根据1971年10月12日关于安全存储的第009-71号法律有关条款的规定,任何构成对安全存储造成危害的违反行为将被处以发现问题处于每立方米精炼产品或每吨原油5个迪拉姆的处罚。上述处罚将乘以违法天数。
第十三条
冶炼厂应具备足够的存储能力,如果能力不够,矿业部将对冶炼厂缺乏足够的存储能力期间处以每天500至5000迪拉姆的罚款,矿业部的工作人员将随时查看现场,并作相应记录。
此外,还有可能取消其至少三个月的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第五、六、八和九条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10000至15000迪拉姆的罚款。
此外,还可能取消其10至30天的经营许可。如果重犯,罐装中心可能被取消1至6个月的经营许可,而批发经销商的经营许可将被彻底取缔。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120至500迪拉姆的罚款。
第二章:有关违反提供日常服务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有关违反上述第十条提供日常服务的规定的行为,行政部门将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催促业主进行有效解释,并可再对其加油站进行为期至少3个月的停业处罚。
第三章:其它违反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5万至10万迪拉姆的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上述第二条第4、5、6款的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1万迪拉姆的处罚。
此外,还可处以取消经营许可至少3个月的处罚。
第十九条
在上述第十七、十八条情况下,可宣布停止施工并清除已建设施。
第二十条
油气冶炼者向非授权冶炼企业提供产品将被处于5000至50000迪拉姆的处罚。
购买上述产品的人员或企业将被处以同样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律,却又未受到上述第十二至十九条的规定的处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根据本法律制订的关于油气产品贸易、冶炼、批发、销售的实施条例的行为将被处以1000至10000迪拉姆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除了可能的司法程序及上述第十三、十四和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外,对于违反上述第四、五、八和九条的规定的行为,矿业部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冶炼厂或罐装中心处以停业不超过1个月的处罚,对于违反上述第二条第4、5和6款的规定的行为,停业处罚的时间可延长至3个月。
在宣布停业处罚之前,矿业部催告违反者在10天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便符合有关法令法规规定的要求。
在上述期限结束前,有关部门将形成纪要,明确是否已纠正违反行为或仍在继续违反。
如果是后者,取消许可的通知将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违反者,违反者签收后出具收据。
矿业部应在取消许可的决定做出后的8天后将有关情况通知司法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关司法鉴定和对违反本法律以及本法律的实施条例的违反行为的证据搜寻工作由司法警察或矿业部相关授权工作人员负责实施。
第四篇 过渡条款和其它
第二十四条
在本法律以政府文告的形式刊登出版时从事冶炼、罐装以及批发经销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在上述政府文告出版后的9个月的期限内,进行整改,以符合新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法律废止并取代1961年12月30日第1-61-370号诏令颁布的关于石油产品进出口、冶炼、批发、定价、存储和经销的法律以及1966年3月1日对上述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第295-66号首相令。实施本法律的有关条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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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于拉巴特
首相Ahmed OSMAN副署 |
关于实施1973年2月22日第1-72-255号诏令颁布的
油气进出口、冶炼、批发、仓储和销售法的首相令
1973年4月7日第2-72-513号首相令发布
刊登于1973年4月18日第3155号政府文告
首相,
根据1973年2月22日诏令颁布的第1-72-255号油气进出口、冶炼、批发、仓储和销售法,
经1972年9月5日内阁会议审议,
发布首相令如下:
第一篇:进口和出口
第一条
油气的进口和出口,须事先得到矿业部的批准。
第二篇:油气的冶炼、加工和处理
第二条
油气冶炼厂,精炼油气产品加工车间、罐装车间,机油、润滑油冶炼厂,石油液化气罐装中心的成立、转让、过户、扩建的申请以及所有与上述设施生产、罐装能力增长有关的变化的申请、新仓储能力的设施建设的申请,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矿业部提出,并索取收据。
第三条
应矿业部的要求,冶炼者应及时向矿业部提供其设施细图(每次修改均须重新提供)、其经营月报、年报以及其它所有技术和经济资料。
第四条
以下工作由矿业部确定:有关原油、原气冶炼工业,精炼油气产品的加工和罐装工业,机油、润滑油冶炼工业,石油液化气罐装、存储和分销工业在设施的建设和开发方面须遵循的安全标准以及用于销售的精炼油气产品、机油、润滑油及石油液化气的技术指标等。
第三篇 冶炼厂和罐装中心的批发业务
第五条
从事冶炼厂和罐装中心的批发业务须书面向矿业部提出申请,并索取收据。
书面申请须附上所有能证明申请者具备足够的技术和财务能力以及拥有以下设施的有效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1- 如果是精炼油气产品(不包括石油液化气)批发业务,须明确拥有足够的仓储设施和拥有矿业部以大臣令形式批准的最低数量加油站的分销系统;
2- 如果是罐装批发业务,须明确拥有足够的仓储设施和一个气瓶存放处,气瓶的数量由矿业部以大臣令形式确定。
第六条
矿业部在收到上述申请后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在六个月内做出决定。超过上述期限而未做出决定则视为已同意。
第七条
根据上述1973年2月22日第1-72-255号诏令颁布的法律第一条、第二条第4款、第五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矿业部可同意:
1、给冶炼厂和罐装中心进行油气批发的经营权的转让或合并;
2、授权罐装中心或批发经销商持有其代理的品牌之外的其它品牌的气瓶;
3、同时运输不同品牌的气瓶。
第八条
矿业部可强行要求冶炼厂:
1、根据1973年2月22日第1-72-255号诏令颁布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仓储库内存储其他冶炼厂或从国外进口的产品;
2、根据上述法律第十条的规定,必须拥有一定数量提供日常服务的加油站。
第九条
如果发现冶炼厂或罐装中心存在严重的、重复的或持续的违规行为,矿业部可通过挂号信的方式要求其限期改正,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出反应,矿业部有权取消其经营权。
第四篇 冶炼厂或罐装中心共同条款
第十条
冶炼厂及罐装中心必须每月向矿业和地质司提供其产品购买、销售和存储统计表。
第五篇 精炼油气产品分销网络
第十一条
本规定出版后新建的加油站或罐装站,除非有矿业部特批,必须:
1、在城区内,距现有加油站或罐装站直线距离500米以上;
2、在城区外,距现有同品牌加油站或罐装站30公里以上或距加油站或罐装站集中区最近的一个加油站或罐装站2公里以上;上述距离按公路里程计算。
对于新建加油站的申请,加油站集中区指的是在半径为500米的范围内至少有3家加油站;
对于新建罐装站的申请,罐装站集中区指的是在半径为500米的范围内至少有3家加油站或罐装站。
第十二条
上述第11条所述“特批”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发放:
- 现有罐装站或加油站的改造,
- 现有罐装站或加油站的移址,
- 现有罐装站或加油站更换品牌,
- 城区外区域明显的市场需求。
第十三条
新建加油站或罐装站的申请、加油站或罐装站改造的申请、更换品牌的申请、加油站或罐装站移址的申请,须向矿业部书面提出,并索取收据。矿业部在收到上述申请的全部材料后的四个月内,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做出决定。超过上述期限而未做出决定则视为已同意。
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对于城区内的加油站或罐装站,须提供:
- 1:1000位置图一份,标明街名、现有加油站或罐装站,
- 由市政部门签发或经公共工程部签证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该复印件须进行认证,
- 拟建加油站或罐装站的示意图一份,
- 地块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副本一份;
2、对于城区外的加油站或罐装站,须提供:
- 比例尺为1:50 000或1:100 000的正规地图一份,如没有正规地图,可提供比例尺为1:100 000的示意图一份,标明拟建的加油站或罐装站站址及半径为5公里的区域内现有加油站或罐装站站址,
- 如果拟建的加油站或罐装站靠近加油站或罐装站集中区,须提供1:2000位置图一份;上述两材料须有工程部签证;另须提供工程部签发的公共土地占有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当然也须工程部签证;
- 拟建加油站或罐装站示意图一份,
- 地块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副本一份。
第十四条
如果上述第十三条所述“同意函”签发之日起1年的期限内,拟建的加油站或罐装站未投入使用,上述同意函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同意建立的新加油站或新罐装站只有在矿业部根据同意函中批复的条件对新加油站或新罐装站进行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矿业部派遣工作人员对新建加油站或新罐装站进行现场查看,出具证明已符合上款所述条件。
第六篇 存储
第十六条
存储库的新建或转让须事先得到矿业部的同意。
书面申请须后附以下材料:
- 1:1000位置图一份,
- 根据关于不卫生、不方便或危险设施管理规定归类的设施建立或转让同意函副本或申报函副本一份,
- 由市政、乡政部门签发的施工许可证副本一份,须由工程部签证,
- 示意图及关于存储区域、进出道路和安全设施的说明。
第七篇 过渡条款及其它
第十七条
本首相令发布之日从事罐装中心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人员须在本首相令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矿业部提交一份存储其气瓶的存储库清单,并注明地址、存储能力以及其批发经销商的姓名、住址等。
第十八条
商业、工业、矿业和海运部负责本首相令的实施,本首相令将刊登在政府文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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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三年四月七日于拉巴特
首相Ahmed OSMAN签署
贸易、工业、矿业和海洋运输部大臣
Abdelkader BENSLIMANE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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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1973年2月22日第1-72-255号诏令颁布的
油气进出口、冶炼、批发、仓储和销售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
第4-95号法律
1995年8月4日第1-95-141号诏令发布
刊登于1995年9月6日第4323号政府文告
第一条
废止1973年2月22日第1-72-255号诏令颁布的油气进出口、冶炼、批发、仓储和销售法第二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1973年2月22日第1-72-255号诏令颁布的油气进出口、冶炼、批发、仓储和销售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1款、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第1款修改和补充如下:
“第一条
石油产品批发给冶炼厂或罐装中心须得到行政部门的同意。
石油液化气批发给冶炼厂的许可只能提供给石油液化气罐装中心的所有者。
批发给罐装中心的许可只限于一个品牌,或政府特批。
以下精炼油气产品进口业务也须得到行政部门的同意:超级汽油、超级无铅汽油、汽油、煤油、航油、柴油、燃油和石油液化气。
上款所述“同意”发出前,进口商必须拥有接受和存储条件,以便能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从事冶炼的企业以及精炼油气产品进口商必须拥有足够能力的仓储库,以满足其产品仓储的需要。
当然,其他从事冶炼的企业和精炼油气产品进口商也可,根据行政部门的决定,借用其仓储库来存放其产品,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由行政部门来决定仓储费金额。
第十三条第1款
冶炼厂或精炼油气产品进口商应具备足够的存储能力,如果能力不够,矿业部将对冶炼厂缺乏足够的存储能力期间处以每天500至5000迪拉姆的罚款,矿业部的工作人员将随时查看现场,并作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油气冶炼者或精炼油气产品进口商向非授权冶炼企业提供产品将被处于5000至50000迪拉姆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1款
除了可能的司法程序及上述第十三、十四和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外,对于违反上述第四、五、八和九条的规定的行为,矿业部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冶炼厂、罐装中心或精炼油气产品进口商处以停业不超过1个月的处罚,对于违反上述第二条第4、5和6款的规定的行为,停业处罚的时间可延长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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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于拉巴特
首相Abdellatif FILALI副署 |
关于对1973年4月7日实施1973年2月22日第1-72-255号诏令
颁布的油气进出口、冶炼、批发、仓储和销售法的第2-75-513号
首相令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首相令
1996年5月22日第2-95-699号首相令发布
刊登于1996年6月6日第4384号政府文告
首相,
根据1973年2月22日第1-72-255号诏令颁布的油气进出口、冶炼、批发、仓储和销售法,以及1995年8月4日第1-95-141号诏令对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根据1973年4月7日关于实施1973年2月22日第1-72-255号诏令颁布的上述法律的第2-72-513号首相令,
经1996年5月16日内阁会议审议,
发布首相令如下:
第一条
废止1973年4月7日第2-72-513号首相令第一篇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1973年4月7日第2-72-513号首相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修改和补充如下:
“第三篇 进口业务、冶炼厂和罐装中心的批发业务
第五条
1973年2月22日第1-72-255号诏令第一条所述的精炼油气产品的进口业务、从事冶炼厂和罐装中心的批发业务须书面向矿业部提出申请,并索取收据。
书面申请须附上所有能证明申请者具备足够的技术和财务能力以及拥有以下设施的有效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1- 如果是精炼油气产品(不包括石油液化气)批发业务,须明确拥有足够的仓储设施和拥有矿业部以大臣令形式批准的最低数量加油站的分销系统;
2- 如果是罐装批发业务,须明确拥有足够的仓储设施和一个气瓶存放处,气瓶的数量由矿业部以大臣令形式确定;
3- 如果是精炼油气产品进口业务,须明确拥有,跟从事冶炼批发业务和罐装批发业务一样,足够的、安全的仓储设施,且汽油、煤油、柴油和燃油存储能力不少于2000立方米,石油液化气存储能力不少于500吨。
第七条
根据上述1973年2月22日第1-72-255号诏令颁布的法律第一条、第二条第4款、第五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矿业部可同意:
1、精炼油气产品进口经营权、给冶炼厂和罐装中心进行油气批发的经营权的转让或合并;
2、授权罐装中心或批发经销商持有其代理的品牌之外的其它品牌的气瓶;
3、同时运输不同品牌的气瓶。
第八条
矿业部可强行要求:
1、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精炼油气产品进口商、冶炼厂,根据1973年2月22日第1-72-255号诏令颁布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仓储库内存储其他冶炼厂或从国外进口的产品;
2、除石油液化气以外的其它精炼油气产品批发商,根据上述法律第十条的规定,必须拥有一定数量提供日常服务的加油站。
第九条
如果发现进口商、冶炼厂或罐装中心存在严重的、重复的或持续的违规行为,矿业部可通过挂号信的方式要求其限期改正,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出反应,矿业部有权取消其经营权。
第四篇 进口商、冶炼厂或罐装中心共同条款
第十条
进口商、冶炼厂及罐装中心必须每月向矿业和地质司提供其产品购买、销售和存储统计表。”
第三条
能源与矿业部负责本首相令的实施,本首相令将刊登于政府文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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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于拉巴特
首相Abdellatif FILALI签署
能源与矿业大臣
Abdellatif GUERRAOUI副署 |
附:
石油产品定价原则
附件一:
关于液体燃料和丁烷气体燃料批发和销售定价的大臣令
1994年12月30日第43-95号能源与矿业大臣令
刊登于1995年2月1日第4292号政府文告
能源与矿业大臣,
根据1971年12月23日第2-71-580号关于执行1971年10月12日第008-71号产品、商品的持有和销售价格和条件的控制法律的首相令
根据1972年9月21日第2-72-536号关于授与矿业大臣能源产品定价权的首相令
根据1994年7月26日第2-94-495号关于授权首相府经济促进大臣级代表的首相令
根据1981年5月25日第484-81号关于液体和气体燃料安全存储财政特殊安排的使用条件的能源与矿业大臣令,
经价格中央委员会建议,
决定:
第一条
1995年1月液体燃料和丁烷气体燃料最高出冶炼厂免税批发价确定如下:
- 丁烷:1 995.87迪拉姆/公吨
- 超级汽油:135.66迪拉姆/百升
- 普通汽油:122.94迪拉姆/百升
- 煤油:145.99迪拉姆/百升
- 柴油:134.79迪拉姆/百升
- 1号燃油:1246.59迪拉姆/吨
- 2号燃油:1170.10迪拉姆/吨
- 7号燃油:1282.59迪拉姆/吨
第二条
自1995年1月1日起,上述第一条所述“批发价”将根据国际油气市场报价以及本大臣令附件1所述价格构成表每月进行一次修正,并由矿业部公布。
1号、7号燃油的批发价格将根据2号燃油和柴油的批发价格确定,方式如下:
- 1号燃油:83% x 2号燃油批发价格 + 17% x 柴油批发价格
- 7号燃油:75% x 2号燃油批发价格 + 25% x 柴油批发价格
第三条
自1995年1月1日起,丁烷气体燃料和液体燃料销售给公众的最高基本价确定如下:
- 丁烷:超过5公斤的包装,2958.33迪拉姆/公吨;少于5公斤的包装,3050.00迪拉姆/公吨
- 超级汽油:741.00迪拉姆/百升
- 普通汽油:715.00迪拉姆/百升
- 煤油:358.00迪拉姆/百升
- 柴油:423.00迪拉姆/百升
- 1号燃油:2043.28迪拉姆/吨
- 2号燃油:1685.64迪拉姆/吨
- 7号燃油:2173.95迪拉姆/吨
第四条
液体燃料销售给公众的最高基本价将根据上述第二条批发价并根据本大臣令附件2所述价格构成表进行修正,并由矿业部公布。
当批发价对销售价的变化小于2.5%时,销售价不作调整,其差价将由批发企业自行支付或由企业在社会救济局管理下的价格调节帐户中得到补偿。上述价格调节帐户的运行管理将由能源与矿业大臣和首相府负责经济促进的大臣级代表共同制订一行政法令加以规定。
第五条
液体燃料销售基本价主要由以下构成:
- 批发费用和固定利润,确定如下:
- 超级汽油:14.70迪拉姆/百升
- 普通汽油:13.70迪拉姆/百升
- 煤油:8.50迪拉姆/百升
- 柴油:8.60迪拉姆/百升
- 燃油:90.00迪拉姆/公吨
- 超级汽油、普通汽油、煤油、柴油的零售利润,为其销售基本价的3%,但该利润不少于:
- 对于超级汽油,为22.23迪拉姆/百升
- 对于普通汽油,为21.45迪拉姆/百升
- 对于煤油,为10.74迪拉姆/百升
- 对于柴油,为12.69迪拉姆/百升
- 超级汽油、普通汽油、煤油、柴油的零售损耗,为其批发销售价的0.5%,
- 特殊利润,分别确定为:
- 超级汽油,4.00迪拉姆/百升
- 普通汽油,4.00迪拉姆/百升
- 煤油,4.00迪拉姆/百升
- 柴油,4.00迪拉姆/百升
- 燃油,25.00迪拉姆/公吨
该特殊利润用于支付根据矿业部第484-81号大臣令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附协议对液体燃料进行安全存储而发生的支出。
- Mohammedia和Sidi Kacem地方差异准备金,
上述地方差异准备金,由销售企业根据其销售额汇集于社会救济局,比例如下:
- 超级汽油:22.11迪拉姆/百升
- 普通汽油:12.51迪拉姆/百升
- 柴油:0.50迪拉姆/百升
上述地方差异准备金,将补偿给Sidi Kacem冶炼厂,补偿方式为承包式,将根据其各种产品供货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将由能源司代表和社会救济局代表参加的委员会决定。
- 与批发价、销售价之间差价一致,但又未转嫁至根据本大臣令第四条的规定的条件向公众销售的价格上,而支付给液体燃料价格调整帐户的金额。
第六条
液体燃料销售最高基本价格中只能再增加本大臣令附件A、附件B所确定的关于白色和黑色石油产品的地方差异运输费用。
第七条
丁烷气体燃料最高零售基本价格,就象上述第三条规定的那样,将根据本大臣令附件3所确定的计算方式来确订,构成主要包括:
- 罐装、批发、零售费用和固定利润,分别确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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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5公斤包装 |
少于或等于5公斤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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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装
罐装费用和固定利润
气瓶装瓶帽费用
分销
分销企业费用和固定利润
分销商费用和固定利润
零售商固定利润 |
200.00迪拉姆/公吨
20.00迪拉姆/公吨
278.33迪拉姆/公吨
278.33迪拉姆/公吨
100.00迪拉姆/公吨 |
200.00迪拉姆/公吨
50.00迪拉姆/公吨
346.67迪拉姆/公吨
346.67迪拉姆/公吨
150.00迪拉姆/公吨 |
- 每吨30迪拉姆的特殊利润,用于支付根据矿业部第484-81号大臣令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附协议对丁烷气体燃料进行安全存储而发生的支出,
- 每吨50迪拉姆的地方差异准备金,用于调整丁烷气体燃料散装运输至罐装地的运输成本,补偿方式为承包式,将根据燃料自进口地或生产地至罐装中心的运距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将由能源司代表和社会救济局代表参加的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已罐装丁烷气体燃料销售最高基本价格中只能再增加本大臣令附件C所确定的关于其地方差异运输费用。
第九条
废止所有与上述同样内容有关的前法规,主要是能源与矿业部1984年11月9日第1192-84号关于液体与气体燃料销售定价的大臣令和1986年3月25日第493-86号关于上述产品批发价的大臣令以及其修改和补充的规定。
第十条
本大臣令将刊登于政府文告,并将于1995年1月1日零时起生效。
本大臣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冶炼厂、液体和气体燃料批发商、经销商须向能源司书面申报其1995年1月1日零时所持有的保税或已清关的丁烷气体燃料、超级汽油、普通汽油、煤油、柴油和燃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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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于拉巴特
能源与矿业大臣Abdellatif GUERRAOUI签发
首相府负责经济促进的大臣级代表
Omar KABBAJ副署 |
附件1:石油产品批发价格构成表
1- FOB价 国际报价(注A)
2- 产品运输费用(注B)
3- 保险费 0.3%(1+2)
4- 运输损耗 0.5%(1+2+3)
5- 银行手续费 0.5%(1+2)
6- 港口费用
a- 驳船运输费
b- 根据现行法规的路桥税费
c- 附加税
d- 工程报酬
7- 商检费
e- 检验费 0.5迪拉姆/吨
f- 鉴定费 1.45迪拉姆/吨
8- 过境费 2.00迪拉姆/吨
9- 滞港费 10.00迪拉姆/吨
10- 开发费用 2%(1+2)
11- 供应成本 1-10项之和
12- 存储和装卸损耗 11项之0.5%
13- 其它费用 11项之1%
14- 汇兑损益(注C)
15- 供应总成本 11+12+13+14
16- 共同税(译注,即进口税)率 15项之6.5%
17- 不含税批发价 15+16
18- 国内消费税
19- 增值税 7%(17+18)、
20- 税收贷款利息 0.45%(18+19)
21- 全税批发价 17+18+19+20
注A:
- 对于液体产品,为上上月20日至上月19日CIF NWE BASIS ARA(Plat’s Oil GRAM公布)算术平均数,
- 对于丁烷气体燃料,为上上月20日至上月19日FOB海运价格和炼油厂存储量(LPGAS WIRE公布)的算术平均数
注B:
- 30美元/吨 石油液化气
- 11美元/吨 白色石油产品
- 14美元/吨 黑色石油产品
美元汇率:上上月20日至上月19日马格里布银行美元售出平均价
注C:
(X1 – X0) x (上上月FOB价 + 运费) + (上月FOB价 + 运费)
X1为前3个月20日至前1个月19日美元汇率算术平均数
X0为前2个月20日至前1个月19日美元平均汇率
附件2:石油产品售价构成表(液体燃料)
1- 免税出厂批发价
2- 国内消费税
3- 增值税 7%(1+2)
4- 税收贷款利息 0.45%(2+3)
5- 全税批发价 (1+2+3+4)
6- 损耗 第5项的1.25%
7- 分销费用和固定利润
8- 存储支出特别利润
9- 以上小计 5-8之和
10- 去除第3项后小计 (9-3)之差
11- 捐税分摊
12- Mohammedia和Sidi Kacem地方差异准备金
13- 价格调整帐户
14- 不含税批发销售价 10-13之和
15- 增值税 14项的7%
16- 全税销售批发价 (14+15)
17- 零售损耗 16项之0.5%
18- 零售利润 19项之3%
19- 零售价(基本价) (16+17+18)
附件3:石油产品售价构成表(丁烷气体燃料)
1- 免税出厂批发价
2- 国内消费税
3- 增值税 7%(1+2)
罐装厂:
4- 全税批发价 (1+2+3)
5- 罐装损耗 第4项的2.00%
6- 固定利润和罐装费用
7- 存储支出特别利润
8- 散装运输准备金
9- 气瓶装瓶帽费用
10- 增值税 7%(5+6+7+8+9)
11- 给分销企业的销售价格 4-10之和
分销:
12- 从罐装中心购买价 即11项
13- 分销企业费用和固定利润
14- 分销商费用和固定利润
扣除增值税 (3+10)
15- 社会救济局帐户余款
16- 不含增值税批发销售价 (12+13+14-3-10+15)
17- 增值税 16项的7%
18- 全税销售批发价 (16+17)
19- 零售利润
20- 零售价格 (18+19)
附件A:液体燃料(白色产品部分)运输地方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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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省份 |
地方差异加价,全税,迪拉姆/百升 |
|
穆罕默地亚(基准点) |
0 |
|
Sidi Kacem(另一基准点) |
0 |
|
拉巴特、萨累 |
3 |
|
卡萨布兰卡 |
1 |
|
菲斯 |
4 |
|
马拉喀什 |
10 |
|
梅克内斯 |
2 |
|
得土安 |
10 |
|
乌季达 |
17 |
|
阿加迪尔 |
13 |
|
荷赛马 |
12 |
|
阿齐拉 |
12 |
|
拉希地亚 |
16 |
|
弗齐格 |
29 |
|
肯尼夫拉 |
8 |
|
那多尔 |
23 |
|
塞达特 |
3 |
|
塔塔(加价最大) |
30 |
|
坦坦 |
26 |
附件B:液体燃料(黑色产品部分)运输地方差异
|
到达地方 |
地方差异加价,全税,迪拉姆/公吨 |
|
穆罕默地亚(基准点) |
0 |
|
Sidi Kacem(另一基准点) |
0 |
|
拉巴特、萨累 |
42.45 |
|
卡萨布兰卡 |
15.35 |
|
菲斯 |
54.25 |
|
马拉喀什 |
126.90 |
|
梅克内斯 |
23.55 |
|
得土安 |
121.25 |
|
乌季达 |
215.45 |
|
阿加迪尔 |
42.00 |
|
荷赛马 |
194.90 |
|
阿齐拉 |
147.85 |
|
拉希地亚 |
200.55 |
|
弗齐格 |
|
|
肯尼夫拉 |
99.75 |
|
那多尔 |
287.05 |
|
塞达特 |
41.95 |
|
扎歌拉 |
315.15 |
|
坦坦(在西撒,加价最大) |
320.55 |
附件C:丁烷气体燃料运输地方差异
石油液化气运输地方差异加价确定如下:
1、0号区域
卡萨布兰卡-穆罕默地亚区以及所有已建罐装中心的地方。
该区域内运输地方差异加价为0。
2、1号区域
以下区块为1号区域:
东部,以Al Hoceima, Izemmouren, Aït Kamara, Kassita, Es Sebt, taourirt, Aïn Beni Mathar为线,线内,包括与阿尔及利亚边境地区及地中海地区;
西部,包括大西洋海岸与大陆边缘,以Targa, Talembote, ... , Sidi Mohamed, Abdellah为线;
东南部,以Boudenib, ... , Boudenib为线;
该区域内运输地方差异加价为112迪拉姆/吨
3、2号区域
1号区域以外区块,包括:
- 与阿尔及利亚边境,
- 内陆部分,以Foum El Oued Dra, ... , Oum Jrane为线,
- 内陆部分,以Aïn Chair, Mengoub, Bouarfa为线,
该区域内运输地方差异加价为330迪拉姆/吨
4、3号区域
国境内其他未被上述3区域覆盖部分,其运输地方差异加价为370迪拉姆/吨
附件二:
关于对1994年12月30日第43-95号关于液体燃料和丁烷气体燃料批发和销售定价的能源与矿业大臣令进行修改的大臣令
2002年7月5第1144-02号工业、贸易、能源与矿业大臣令
刊登于2002年9月5日第5036号政府文告
工业、贸易、能源与矿业大臣,
根据2000年6月5日第1-00-225号诏令颁布的第06-99号价格、竞争自由法,特别是第83条,
根据2001年9月17日第2-00-854号关于执行第06-99号价格、竞争自由法的首相令,特别是第19条,
根据1972年9月21日第2-72-536号关于授与矿业大臣行使能源产品定价权的首相令,
根据2000年9月15日第2-00-828号关于授权负责政府综合事务的社会经济、中小企业和手工业大臣的首相令,
根据2000年9月29日第2-00-842号关于授权工业、贸易、能源与矿业大臣的首相令,
根据1994年12月30日第43-95号关于液体燃料和丁烷气体燃料批发和销售定价的能源与矿业大臣令,以及其修改,
根据价格部际委员会意见,
决定:
第一条
上述1994年12月30日第43-95号大臣令第二、三、四和五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丁烷气体燃料、超级汽油、普通汽油、煤油、柴油、第350号柴油和2号燃油的批发价将根据国际油气市场报价以及本大臣令附件1所述价格构成表每月1日和16日进行修正,并由矿业部公布。(其余内容不变)
第三条
自2002年7月16日起,丁烷气体燃料和液体燃料销售给公众的最高基本价确定如下:
- 丁烷:超过5公斤的包装,3333.33迪拉姆/公吨;少于5公斤的包装,3333.33迪拉姆/公吨
- 超级汽油:905.00迪拉姆/百升
- 普通汽油:865.00迪拉姆/百升
- 煤油:527.00迪拉姆/百升
- 柴油:576.00迪拉姆/百升
- 350号燃油:700.00迪拉姆/百升
- 2号燃油:2301.56迪拉姆/吨
第四条
燃料销售给公众的最高基本价将根据上述第二条批发价并根据本大臣令附件2所述价格构成表每月1日和16日进行计算。
如果按照上述计算出的价格相对于上两个星期执行的价格的变化未对燃料销售给公众的最高基本价产生大的影响,其差价将由批发企业自行支付或由企业在社会救济局管理下的价格调节帐户中得到补偿。上述价格调节帐户的运行管理将由能源与矿业大臣和首相府负责经济促进的大臣级代表共同制订一行政法令加以规定。
第五条
液体燃料销售基本价主要由以下构成:
- 批发费用和固定利润,确定如下:
- 超级汽油:37.60迪拉姆/百升
- 普通汽油:36.00迪拉姆/百升
- 煤油:21.80迪拉姆/百升
- 柴油:26.40迪拉姆/百升
- 350号柴油:30.10迪拉姆/百升
- 燃油:90.00迪拉姆/公吨
- 超级汽油、普通汽油、煤油、柴油的零售利润为其销售基本价的3%,但该利润不少于:
- 对于超级汽油,为22.23迪拉姆/百升
- 对于普通汽油,为21.45迪拉姆/百升
- 对于煤油,为10.74迪拉姆/百升
- 对于柴油,为12.69迪拉姆/百升
- 对于350号柴油,为16.41迪拉姆/百升
- 零售商存储热变化价格修正
- 超级汽油:2迪拉姆/百升
- 普通汽油:2迪拉姆/百升
- 煤油:1.5迪拉姆/百升
- 柴油:1.15迪拉姆/百升
- 350号柴油:1.5迪拉姆/百升
- 柴油、350号柴油的零售损耗为其批发销售价的0.5%,
- 特殊利润,分别确定为:
- 超级汽油:0迪拉姆/百升
- 普通汽油:0迪拉姆/百升
- 煤油:0迪拉姆/百升
- 柴油:0迪拉姆/百升
- 350号柴油:0迪拉姆/百升
- 燃油:0迪拉姆/公吨
该特殊利润用于支付根据矿业部第484-81号大臣令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附协议对液体燃料进行安全存储而发生的支出。
- Mohammedia和Sidi Kacem地方差异准备金,
上述地方差异准备金,由销售企业根据其销售额汇集于社会救济局,比例如下:
- 超级汽油:22.11迪拉姆/百升
- 普通汽油:12.51迪拉姆/百升
- 柴油:0.50迪拉姆/百升
- 350号柴油:0.50迪拉姆/百升
上述地方差异准备金,将补偿给Sidi Kacem冶炼厂,根据其供货量进行补偿;或补偿给批发企业,以补偿其在Mohammedia和Sidi Kacem两零地区间进行的产品运输,其取费率为:
- 超级汽油:10迪拉姆/百升
- 普通汽油:10迪拉姆/百升
- 煤油:10迪拉姆/百升
- 柴油:10迪拉姆/百升
- 350号柴油:10迪拉姆/百升
- 燃油:120迪拉姆/吨
- 丁烷气体燃料:120迪拉姆/吨
- 与批发价、销售价之间差价一致,但又未转嫁至根据本大臣令第四条的规定的条件向公众销售的价格上,而支付给液体燃料价格调整帐户的金额。”
第二条
本大臣令将刊登于政府文告,并将于2002年7月16日零时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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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于拉巴特
工业、贸易、能源与矿业大臣
Mustapha MANSOURI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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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中小企业和手工业,
负责政府综合事务大臣
Ahmed Lahlimi ALAMI副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