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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进口商品海关估价制度
2002-12-09 18:55
  法律基础 摩洛哥海关估价制度的法律基础为摩洛哥海关法第20条及其各款。进口商品的通关价值是计算商品进口各项水手的基础,其定义源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关商品估价条文(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文),其基本原则是公正、统一和中立。

  交易价值 进口商品的通关价值所指的主要是交易价值,即购买该项商品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价格,加上购买者承担的一些费用。这些费用一般不列入发票,比如:容器或包装的成本费、运费、保险费,以及与进口商品的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费。

  但下列情况不施行交易价值:

  没有交易价值:这主要是指一些不是买卖的进口,如礼品、样品、旅游者携带的少量商品等等;

  不接收交易价值:海关当局可以不接受交易价值,特别是当交易价值被确认为因下列原因而扭曲: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与进口商品有关的制约、条件或服务不能被正确估价时。

  当不接受交易价值或没有交易价值时,通关价值就通过别的估价方式来确定,即“替代估价”。

  替代估价的不同方式 主要有三种替代估价方式,依次施行:

  1、比较法 依据同样或同类进口商品的交易价值来确定该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

  2、减法 从销售价格,即从进口商品在当地市场的销售价格中减去销售利润和进口之后的有关费用后加以确定,如果当地市场没有此种进口商品,则依据当地市场同样或同类进口商品的市场价格来加以推定;

  3、“合理方式” 即以下述合理的方式来确定该项进口商品的通关价值,比如国际市场价格或曾经记录过的价格(特别用于二手物资、车辆、摩托车等)。

  此外,为了保护民族经济,摩洛哥海关依据有关法律制定了一个带过渡期的、针对少数重要商品的、实施法定最低进口价值的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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